涉外执行

香港判决如何在内地(东北)申请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适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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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2019年安排与2024年施行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称'新安排'),该安排于2024年1月29日起在两地同时施行。新安排大幅扩大了相互认可执行的判决范围。

新安排适用于内地与香港法院就民商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包括金钱判项和非金钱判项(部分类型除外)。相比2008年的旧安排,新安排不再要求两地存在'书面管辖协议',覆盖面更广。

需要注意的是,新安排排除了部分类型判决,如婚姻家庭、继承、部分知识产权、部分公司破产等。我们会先帮您判断判决是否属于适用范围内。

向东北哪个法院申请?

根据新安排,申请认可香港判决,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在东北地区的实务中:如果被执行人在沈阳市,向沈阳中院申请;在大连市,向大连中院申请。如果被执行人在吉林省或黑龙江省,分别向长春中院或哈尔滨中院申请。

与外国判决不同的是,香港判决的认可程序相对更成熟、更可预期,因为两地有明确的安排作为依据,法院审查标准更为统一。

申请材料与注意事项

申请认可香港判决需提交:(1)申请书;(2)判决副本;(3)证明判决生效的文件(如香港法院出具的证明书);(4)判决属生效判决的说明;(5)身份文件。

香港形成的文件需经香港律师公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翻译件需由内地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

审查周期通常为3-6个月。法院主要审查:判决是否属于安排适用范围、是否生效、是否已获完全履行、是否违反内地法律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等。

执行阶段的特殊问题

香港判决获内地法院认可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此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查找被执行人在东北的财产。很多香港判决涉及跨境贸易、投资纠纷,被执行人可能是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资产结构可能较复杂。

我们的做法是在认可申请阶段即同步启动财产调查,避免'认可了但执行不到'的尴尬局面。对于涉及外贸企业的案件,特别关注其出口退税账户、海关保证金、外贸订单应收账款等特殊资产。

此外,香港判决中的利息计算、诉讼费用、律师费判项,在内地执行时可能需要根据内地法律进行调整。我们会在申请执行时提前做好测算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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