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对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措施会停止吗?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意味着,针对企业本身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原则上要解除。
但是,这里有一个常见误解:企业破产受理并不当然解除法定代表人个人的限高令或失信名单。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因为个人债务被执行而受限高,和企业破产无关;如果是因为企业债务被法院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措施,则需要另行申请解除。
实务中,很多企业主以为公司破产了,自己身上的限高自然就没了,结果高铁、飞机仍然坐不了。问题往往出在没把程序走完。
法定代表人因企业债务被限高,怎么申请解除?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因为个人债务,而是因为企业债务被列入限高或失信,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并提交破产受理裁定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其失信信息。对于限制消费措施,也应依法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对企业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比如签了个人连带担保,那么即使企业破产,针对其个人的执行和限高仍可能继续。此时需要先处理个人债务,才能解除限制。
信用修复后还会留下记录吗?
限高令解除、失信名单删除后,法定代表人可以正常乘坐高铁、飞机、办理贷款、参与招投标。但此前涉及的诉讼、执行、破产信息,仍可能在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开平台保留一段时间。
这些公开信息本身不是“黑名单”,而是司法公开信息。如果信息有误或已经过时,可以依法向信息平台申请更正或标注。部分平台在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也会更新状态。
对于企业本身,破产重整成功后,可以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逐步恢复经营;破产清算终结后,企业依法注销,相关市场主体资格消灭。
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可协助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法定代表人权益
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提供破产程序中的法律服务,包括破产申请、与管理人沟通、债权人会议参与、重整计划法律审查、限高/失信解除申请等。
本所执业律师熟悉沈阳破产法庭及大连、鞍山、抚顺等地法院的破产审理流程,能够帮助企业主理清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的边界,合法争取解除不必要的限制措施。
如果您的企业正在考虑破产重整、和解或清算,或者您作为法定代表人已被限高、列入失信名单,可以拨打 18642086018 预约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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