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某机床配件厂成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主要为东北地区工业企业提供配套设备。近年来,受下游需求下降和担保链风险影响,企业陆续出现银行贷款逾期、供应商货款拖欠等问题,累计债务约8000万元。债权人包括三家银行、二十余家供应商和十余名职工,部分债权人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底,一家主要供应商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审查后认为,企业虽陷入流动性困难,但核心生产设备、技术工人和主要客户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具备挽救可能,遂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重整程序启动后,法院依法中止了针对企业的全部诉讼、保全和执行程序。管理人对企业资产进行了清查,并聘请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了报告。审计结果显示,企业资产清算价值约5000万元,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不足20%。
管理人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报了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并公布了重整计划草案。草案提出:保留核心生产线和技术工人,将非核心闲置资产变现;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依法优先清偿;银行担保债权通过展期和分期方式保障本金安全;普通债权按30%比例分五年现金清偿。同时,企业引入一名行业投资人,增资约1500万元用于恢复生产和支付重整期间必要开支。
在分组表决中,职工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顺利通过,担保债权组经多轮协商后也投了赞成票,但普通债权组首次表决时赞成比例未达到法定标准。管理人和企业随后与普通债权人代表进行了进一步沟通,适当提高了首期清偿比例,并增加了投资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条款。第二次表决时,普通债权组通过。
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企业按月向管理人报告经营和偿债情况。前六个月,企业生产经营逐步恢复,但因市场需求波动,部分月份的现金流低于预期,企业曾两次向管理人申请调整当月还款安排,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后获准。
截至2026年中,重整计划已执行约一年,普通债权人已收到两期清偿款。企业主营业务虽未完全恢复至危机前水平,但已能够维持正常运营,职工就业基本稳定。本案说明,破产重整可以为企业争取喘息空间,但重整后的恢复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企业、债权人、管理人持续配合。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结果是基于特定事实和条件形成的,不能简单套用于其他企业。每个重整案件的成败,取决于企业资产质量、经营前景、债权人态度、投资人实力等多种因素。